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运输单证载明的“收货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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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夏玲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16年第2期16-18,共3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取得收货人的同意,否则仅凭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不能认定其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关 键 词:托运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 《海商法》 目的港 适格 义务人 汉堡规则 卸货港 澳大利亚悉尼 亏舱费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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