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实施推动种苗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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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庆国 

出  处:《河北林业》2016年第3期24-25,共2页

摘  要: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迎来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新时代。新修订的《种子法》,破解了种苗事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必将释放出极大的改革动能,推动种苗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国林木种苗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新修订的《种子法》有以下几个突出亮点:一、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种子法》第50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关 键 词:种子法 林木种苗 林业主管部门 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执法 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 监督检查 林木良种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S339.2[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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