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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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隆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庆元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中国土地》2016年第1期49-50,共2页China Land

摘  要: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占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 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 1998年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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