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的正当化基础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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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雯雯[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100872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200-205,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11AFX009)

摘  要:美国1970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全面确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规制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模式。在该法出台之前,职业安全与健康主要由劳动力市场、工伤补偿体系以及侵权救济进行调整。不过,由于这三种调整方式自身的缺陷,无法为雇主提供足够的动机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状况,这就为美国联邦政府对职业安全与健康进行规制提供了正当化依据。政府规制可以弥补上述三种调整模式的缺陷,直接要求雇主遵守相关标准以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状况。由于缺乏正当化基础的论证,我国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的正当化基础可供我国借鉴,以便于进一步强化及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规制体系。

关 键 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政府规制 劳动力市场 工伤补偿 侵权救济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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