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约定指导论文等待期间打篮球猝死能否视同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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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华[1] 陈荣鑫[1] 王新生[2] 朱燕[3] 

机构地区:[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2]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4期47-53,共7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王某系湖南某高校政法学院教师,2014年上半年,王某上课时间为每周一第7、8节,周四第5、6节。5月14日,王某约学生石某于次日15:30在学校七教学楼门口见面,指导其论文修改。第二天王某第5、6节课下课后,于15:34给学生石某发短信:"怎么没看到你?到五教楼前篮球场找我。"之后,王某自行在学校篮球场参与打篮球。在打篮球过程中,王某突然不舒服,朝队友摆手表示不能再打球后,往回走一步便倒在球场上。

关 键 词:打篮球 因工死亡 急救电话 通话时间 上课时间 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 教学任务 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G645.1[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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