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以京郊农村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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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安[1] 徐宏潇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115-120,2,共6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体土地所有制重要实现形式--以京郊为例"(14KDB011)

摘  要: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是从所有制性质、劳动组织形式和个人财产权益三个方面对未来社会经济形态的设想,这一设想是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进程做出的科学判断。从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劳动组织形式和集体中个人的财产权益三个方面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和特征进行的探讨表明:农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具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趋向,但两者在制度层级和实现条件上存在巨大差异,不能将其简单等同起来。正确认识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对推动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及农地改革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农地股份合作制 “重建个人所有制” 京郊农村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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