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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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景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14期27-27,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属性。它不仅体现在行政公开、审判公开、检察公开上,同时体现在立法公开上。这与立法的人民性、我国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直接相关。虽然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无权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是立法的局外人。

关 键 词:立法过程 公开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关 民主政治 行政公开 审判公开 立法公开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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