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识性证据存在分歧时如何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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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楠[1] 乐文清[1] 易方[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年第4期112-115,共4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在实审过程中,尤其是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常涉及公知常识的举证。本文主要讨论了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即在审查单位举证某一定义的公知常识证据之后,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对于该定义的另一个公知常识证据,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分歧。笔者对该情况的发生进行了具体的实例分析,并给出了建议的解决方式,同时引申讨论了该方法在其他程序中的适应性,以及对申请人撰写的建议。

关 键 词:公知常识 创造性 证据 举证 

分 类 号:O175.12[理学—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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