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追诉时效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兼论对《刑事审判参考》第945号案观点的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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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哲 李玉洁 

机构地区:[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10004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6期3-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追诉时效之于社会的价值不在于其公正性,而在于其功利性,是以较小的公正代价换取更大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只有实体法才受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我国追诉时效本身规定在《刑法》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其性质属于刑法实体性规范,因而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追诉时效适用从新原则的观点既不符合刑法立法沿革的精神,也违反刑法的基本原理,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无法自圆其说的解释和适用中的混乱。无论按照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追诉时效都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 键 词:追诉时效 立法价值 解释方法 刑法溯及力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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