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主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伤害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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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剑锋[1] 张美文[1] 李子枫 

机构地区:[1]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6期68-7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应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其次,客观上是否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危险方法";最后,其行为应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构成威胁。对该行为是否触犯数罪名是本案颇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

关 键 词:特定 不特定 适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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