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秘密占有其他支行资金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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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小旭 沈彬 

机构地区:[1]不详 [2]邓州市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6年第3期35-3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被告人发现所在的银行系统中间业务应用软件存在漏洞后,利用其所在的支行系统终端登录到该银行某分行服务器,从而进入该分行下面的某支行的中间业务代发系统,从该账户上向其事先用假身份证办理的某银行账户上划入巨额资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直接向计算机输入非法指令进行盗窃犯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关 键 词:银行工作人员 法律定性 支行 工作便利 资金 利用 计算机输入 秘密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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