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模式下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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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晓燕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期47-53,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近年来,动产"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模式在实践中引发权利冲突,各地司法裁量不一。本文认为,通过质物流动,在盘活库存同时不断成立新质权而消灭旧质权,是符合动产质权的质物特定要件的;间接占有人质权银行凭藉直接占有人物流企业的他物控制与他主介绍,以较为经济的方式实现质物留置与质权公示,亦符合动产质权的质物占有要件。然而,实践中质权银行委托的物流企业以报表式监管放弃直接占有,使直接占有回归提供监管场地的出质企业或其委托仓储的第四方企业,构成实质上的占有改定,或质权银行委托的物流企业虽然直接占有,但作该质权银行以外的别主认可,因此引发权利冲突。对此,本文在分析动产质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识别内容及裁判规则。

关 键 词:动产质权 权利冲突 第三人 监管 质押 动态 物流企业 直接占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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