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司法实务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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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寅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期97-102,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对损害赔偿缺少统一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构成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损害客体从传统的人身财产、经济利益两分法逐渐走向融合,赔偿主体间的关系除了陌生人与合同相对人外,已经发展出了更多的中间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鉴此,违约与侵权可整合至不法行为项下,统一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损害范围的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可责性三阶层架构来整合成一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同时,应将因果关系的适用限缩在责任成立层面,扩张可预见性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另增加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据此构建统一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以真正解决违约与侵权日益模糊的边界,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体系 司法实务 缔约过失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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