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主体——以深圳声影公司系列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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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兵兵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7期104-10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在著作权司法保护中坚持有利于著作权权利人维权的司法理念,从有利于制止侵权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一般通过实质判断来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由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多元性、权利层叠性和利益分散性的特点,导致司法实务中诉讼主体确定较为混乱,特别是著作权许可产生的诉讼主体不规范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本文结合实际案例,认为应从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性质、诉权理论、著作权集体管理、诉讼信托等方面加以全面论证,才可从法理和法律规范中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而非仅限于从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的所谓垄断型模式加以分析。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在依法提起诉讼时,仍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此类诉讼主体,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关 键 词:诉讼主体资格 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视听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公司 深圳 司法理念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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