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中实际使用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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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建亮 张敏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8期6-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项制度的关键是商标实际使用的认定。商标使用应为实际的商业使用,以切实发挥商标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

关 键 词:注册商标 抗辩 商标专用权人 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 商标使用 侵权人 证明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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