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概念解释应遵守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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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元明[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8期9-1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近来,如何界定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成了商标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期关注的两篇裁判文书就涉及其中两个比较典型的法律问题。马军法官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具有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单纯的负面报道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关 键 词:概念解释 标的 注册商标 商标法 法律问题 裁判文书 正当理由 识别功能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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