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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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文文[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8期44-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关 键 词: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条件 部分履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效力 生效条件 判决结果 适用法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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