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请求权相关语词使用辨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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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茅少伟[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4期23-34,共12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防御性(物上)请求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司法解释与著述对于防御性请求权相关语词的使用呈现多元化,出现了"排除妨害"、"排除妨碍"、"后果排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妨害防止"、"不作为请求权"等多种表述,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法律实体内容的安排和理解。通过考察上述相关语词的渊源及其异同与优劣,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应当以我国《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为基础,认定防御性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其中后者相当于比较法上的妨害防止请求权,而尽量不再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混淆的语词,尤其是我国立法和著述以前常用的停止侵害概念。

关 键 词:防御性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妨害防止 停止侵害 不作为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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