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作社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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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秀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24-27,共4页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产权改革下的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研究--以上海市为例"(项目编号:2016-4-086)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为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我国正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各省积极尝试,成绩与不足并存。国外虽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但同样有许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合作社管理、收益分配、监督、金融支持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国家应当赋予社区经济合作社法人地位,确立三会模式,并提供资金信贷支持。

关 键 词:社区经济合作社 国外合作社 产权改革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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