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两种类型及其边界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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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峰[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38-55,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言论"具有作为宪法权利和民事利益两重含义。宪法意义上的言论是指以政治表达为核心的"公共言论",由于其对于公共治理的重要性、面对政府时的脆弱性,才需宪法予以严格保护,"权利"的刚性特征和超越性地位应予特别强调。指向民事利益的"私人言论"则不具有这些特征,不应赋予其优先于名誉、隐私等民事人格利益的资格。基于言论的公、私之分,立法、行政、司法的标准应有所区分,对公共言论应严加保护以维护公共治理的信息机制,对私人言论则需严加管制以维护个体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言论之细致边界的划定,也需置于一个包括政治审议、司法审查、公共讨论在内的制度性框架中进行。

关 键 词:言论自由 公共言论 私人言论 基本权利 民事权利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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