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农业户口后,土地权利是否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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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6年第4期67-67,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 福建村民陈某于1996年1月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54亩。1998年12月,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至2028年12月51日)。2002年1月,陈某一家迁往城镇居住,户别转为非农业户。陈某原承包地调整为其他村民耕种。2005年7月,政府征收该村土地70亩(包括陈某承包的土地1.2亩),村民小组领取了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向被征地承包户发放补偿款时,未给陈某一家发放。2006年6月,陈某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7万元。

关 键 词:非农业户口 土地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征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 丧失 承包合同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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