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 杜文静(译)[2]
机构地区:[1]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伊刑法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2期105-120,共16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证据推理的归纳概率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5BZX084);2014年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青年项目“法律证据推理的贝叶斯模型”(项目编号:2014EZ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的三个少年司法判决采纳了发展差异研究学者提出的弱可责性模型,认为少年与成年的发展差异致使其具有较轻的可责性,进而推导出对少年犯罪采用弱报应模型,减轻对少年犯罪的处罚力度。首先,发展差异研究存在很多方法论缺陷。其次,弱报应模型仍以报应论作为刑罚的依据。而报应论把犯人视为具有固化坏品质的自主个体,他们有意识地选择违法,因此罪有应得。但这一人类行为模型严重脱离了行为科学、神经生理学、临床科学等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即人类行为的生理心理社会学模型认为人类行为受多重因素影响,并且不断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及刑事司法哲学应该放弃报应论,转向以多种科学理论为支撑的结果主义司法惩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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