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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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路[1] 石斌[1] 施博馨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指挥战术系,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1期43-46,共4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2015年5月2日,庆安火车站候车厅内的一声枪响,引起了全国上下的高度关注。徐某某因抢夺防暴棍暴力袭警被民警开枪击倒后死亡。随后的调查结果显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警开枪正确合法,但是在案件初期却引发争议,争议主要围绕民警没有鸣枪警告和没有射击徐某某的非要害部位。首先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民警未射击非要害部位的原因,探讨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期程序,从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的优劣势角度分析民警未选择鸣枪警告的原因,为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理论支持,以供实践参考。

关 键 词:使用武器 持枪戒备 出枪警示 警告 训练 

分 类 号:D035.3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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