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几个常见税收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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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强 

出  处:《纳税》2012年第12期60-61,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第011号)规定:“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关 键 词:军工企业 税收问题 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军工系统 生产销售 科研单位 作价原则 

分 类 号:F426.4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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