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应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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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香英 

出  处:《纳税》2013年第8期36-36,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华为工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周正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应如何规定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关 键 词:纳税期限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三条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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