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舞弊刑事立法完善之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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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淼[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105-109,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以三项罪名立法为我国处理考试舞弊行为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通过可以运用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代考试罪这三项罪名可以实现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有效惩治和预防,是对中外针对考试舞弊行为刑事立法的有益借鉴,但在考试范围确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及替代考试罪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关 键 词:考试舞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替代考试罪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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