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利得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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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勇 

出  处:《纳税》2014年第1期39-41,共3页Tax Paying

摘  要:问:A公司是一生产性企业.该公司与一施工单位就车间改造工程进行合作,对方负责我单位车间改造工程,改造期限为10个月,工程总价款为2600万元.至去年8月,车间已全部改造完毕.按照工程进度,A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后支付对方剩余的1000万元基建改造款.但由于这两年我公司回款较慢,资金紧张,不能按期支付给对方.在支付了400万元后,另外600万元一直未支付.今年2月份,对方提出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同意免去我公司80万元债款,仅支付其余的520万元即可.为此,A公司筹措了一笔资金结清了基建改造款.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A公司将对方免去的80万元债款计入了资本公积.因为会计制度未确认收入,所以A公司也就顺其自然未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关 键 词:债务重组利得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制度》 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 A公司 资金紧张 资本公积 

分 类 号:F23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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