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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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章 

出  处:《纳税》2014年第8期29-29,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我公司在2012年、2013年两年期间,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平均余额为2000万元.在今年税收检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要求我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61.5万元.请问,这样处理有无税法依据?

关 键 词:关联企业 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 利息 借款 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稽查人员 企业所得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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