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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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志轩 

出  处:《纳税》2014年第9期55-57,共3页Tax Paying

摘  要:问:某大型企业主营建筑工程业务,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企业至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2011年年底,该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办公商业用地变性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并投入资金进行商品房开发.2012年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除商业房产自用外,其余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销售给企业内部职工,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200元.2013年底办理项目工程决算,确定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为每平方米3500元.主管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在日常的纳税评估工作中,针对该企业的情况,采集了同类、同期、相近地段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市场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经过比对分析认为,该企业的销售价格属于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应依法重新确定计税收入并补缴有关税款.对此评估意见,税企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该企业针对税务评估人员提出的价格明显偏低问题,提出如下陈述理由:

关 键 词:销售价格 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税务机关 工程建设项目 纳税评估工作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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