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解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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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泽晟[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210093

出  处:《浙江学刊》2016年第3期146-154,共9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12BFX125)

摘  要: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是在许可条件和标准以及被许可人不变的情况下才发生,因而一般不适用于行政特许。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为行政特许设立更新制度或其他制度,以取代目前的延续制度。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只能延续尚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有效期,无权延续已经失效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引用视为准予延续条款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延续申请。"视为准予延续"的后果仅仅指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续到行政机关针对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为止。准予延续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可以等于或短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对逾期提交的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权裁量确定是否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原被许可活动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延续 更新 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特许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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