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及权能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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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伟[1] 

机构地区:[1]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出  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5期54-57,共4页Chinese Cadres Tribune

摘  要:顺应农民意愿,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我国农地制度的又一大创新。目前,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是今后农地制度的一条主线。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需要首先界定三权各自权利性质及权能,而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创立的一种独立权利形态,更需要及时界定。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 承包权 农地制度 流转情况 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 土地所有权 权利性质 中央一号文件 承包农户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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