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手段的当场性并非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标准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侯德强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期23-24,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当场性不是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科学标准,应以被告人胁迫的对象是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还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来界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就构成抢劫罪;如果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绑架罪,财物是否当场交付在所不问。本案被告人将未成年人作为人质,逼迫人质的亲属当场交付财物,构成绑架罪而非抢劫罪。

关 键 词:行为手段 科学标准 绑架罪 抢劫罪 人身自由 未成年人 第三人 被告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