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实习中受伤不因自身一般过错担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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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子良[1] 熊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期43-4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生不因其一般性过错而自担部分责任;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关 键 词:实习单位 过错程度 受伤 学生 中小学校 赔偿责任 教育教学活动 残疾赔偿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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