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需承担原共有房屋产权变更费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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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军 孙宪军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期60-6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的权属认定、离婚后共同债务的负担,法官应在尊重夫妻间合意自治的基础上,依照公平诚信原则对争议财产进行分割认定,保障婚内外财产归属明晰,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

关 键 词:离婚后 产权变更 共有房屋 费用 财产分割 公平诚信原则 当事人利益 权属认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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