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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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健康与美容》2016年第4期15-15,共1页Health Beauty

摘  要:食药总局日前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关 键 词:美容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注射 学员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 美容行为 诊疗活动 

分 类 号:R173[医药卫生—妇幼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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