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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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勇健[1] 王淑梅[1] 余晓汉[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37-4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

关 键 词:案件范围 海事法院 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 会议通 

分 类 号:D926.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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