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规则研究——兼论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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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应秀良[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86-94,共9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和经营性收益,区分的意义在于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规则。补偿性收益应当根据补偿依据(如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分配规则;经营性收益可以依据合作社章程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分配决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但其分配规则为"村提留+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经营性收益应归全体社员总有,其分配规则为"平等分配为主+贡献大小分配为辅"。社员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定取得标准为"户籍+法定情形",议定取得标准为"履行章程+表决通过"。农嫁女权益受村集体决定侵害时,社员可依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提起撤销权诉讼。

关 键 词:分配规则 经济收益 农村集体 社员权 经营性收益 丧失 资格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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