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挂靠经营的债务承担主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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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涛[1] 曾大津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95-9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船舶挂靠经营方式的弊端 我国将国内水路运输业列为限制性经营行业,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但大量个体业者无法达到法定的经营资质条件,于是普遍采取将船舶挂靠在有经营资质航运企业名下的方式规避法律,曲线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

关 键 词:挂靠经营 承担主体 船舶 水路运输业 债务 水路运输市场 资质条件 经营许可证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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