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软件开发业务是否享受营业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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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祁德斌 

出  处:《纳税》2011年第1期36-37,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问: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税收鼓励政策提出了具体措施,即: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对此更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财税配套政策.目前,大部分具有软件开发经营业务的公司都有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对于这类业务收入,有的企业缴纳增值税,有的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能否按中发〔1999〕14号文规定的“技术开发”业务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呢?

关 键 词:软件开发 经营业务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营业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 税收鼓励政策 技术开发 

分 类 号:F426.6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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