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可以叠加享受“两免三减半”与15%税率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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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建良 

出  处:《纳税》2011年第1期73-73,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我公司为2007年5月2日新成立的消防软件开发企业,2008年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按照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本公司认为财税〔2008〕1号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的优惠政策,因此,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都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政策.所以,我公司2010年~2011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2012年~2014年可以按1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这样理解对吗?

关 键 词: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税率 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 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年 

分 类 号:F426.6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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