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都应当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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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丽 

机构地区:[1]湖北天麟地产公司

出  处:《纳税》2011年第4期80-81,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 键 词: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调整 交易原则 应当 业务往来 独立企业 中国境内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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