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营运的运输车辆其进项税税额是否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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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会计 

机构地区:[1]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纳税》2011年第9期18-18,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转出的前提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 键 词: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运输车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当 营运 兼营免税项目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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