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主体资格的探讨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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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佳楠[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6年第15期254-254,共1页Business

摘  要:既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后,我国相继出现"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在这样一个血缘浓于水、亲情高于一切的社会里,我国不断出现这种案例,不仅使百姓对我国的法治丧失信心,而且也是对我国政府的威信的一种践踏。那么针对此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已经日渐显得急切需要。

关 键 词:探望权 探望权主体 祖父母外祖父母 隔辈亲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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