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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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碧波[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58-60,共3页Journal of Jilin Province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 College

摘  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债权作为一种以实际存在利益为基础的财产,具有了交换价值,同时也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交易标的,成为资金流动所不能缺少的条件。因此以债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也就应运而生,称之为债权质权。由于担保物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安全,保障了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实现。债权制度因为其自身便捷、可靠的担保功能而备受青睐。

关 键 词:债务人 债权人 质押标的物 债权质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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