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中的服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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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2] 杜泽夏 吴烨[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5期43-55,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消费者保护中的服务,是指在消费者保护中,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以特定的劳务为内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消费者向服务者支付对价或者不支付对价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外延包括物型服务、行为型服务和叠加型服务三种类型。服务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在特别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要件,是服务缺陷。客观化的物型服务损害责任中,服务缺陷是物的缺陷,即在物中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主观化的服务行为的缺陷,是指服务的给付行为所具有的安全上或卫生上的不合理危险。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形态主要是单独责任,也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赔偿计算,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关 键 词:服务 服务类型 归责原则 服务缺陷 损害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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