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主义:方法论与价值观的双重清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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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冀洋[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100174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120-136,共17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15YJA820015);中央高校基金科研业务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KYLX15-0221)

摘  要: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关 键 词:刑法主观主义 行为人中心 社会防卫 功利主义 目的证明手段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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