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中“人本主义”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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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桂影[1] 顾惟忱 

机构地区:[1]石家庄铁道大学外语系,河北石家庄050043 [2]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3

出  处:《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222-223,共2页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儒法并用;德主刑辅’;西方社会所不熟知的中国法律文化渊源"(项目编号:HB15JY018)

摘  要:中、西方法律文化是各自国家、各自民族长期以来在人文、社会、意识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对其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精神认知。本文从法律文化产生的源头入手,探究"人本主义"在中、西方法律文化中各自的发展历程,探讨在不同社会背景下,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吸取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各自的精髓,为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关 键 词:传统法律文化 人本位 神本位 儒家思想 基督教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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