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两份文件法律形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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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晓蔚[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师范学院政教系

出  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20-21,共2页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法律地位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两份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法律形式,处于何种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立足于《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渊源及其制定机关,从《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着手,指出我国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从而得出结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只能是行政法规,而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

关 键 词:劳动教养制度 行政处罚法 法律形式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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