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投资创投企业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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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剑华[1] 

机构地区:[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重庆401331

出  处:《财会月刊》2016年第5期100-102,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可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其从创投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该所得应分别按投资期是否满2年进行划分,以此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 键 词:有限合伙制 创投企业 法人合伙人 股权投资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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