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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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况文婷 梅凤乔[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100871

出  处:《农村经济》2016年第5期30-34,共5页Rural Economy

摘  要: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角度,宜确立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责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行政救济制度不足以满足及时彻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损害担责"原则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环境行政代履行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责令赔偿 行政命令 行政责任形式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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